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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见义勇为还需制度跟进
类别:时评 | 浏览(16) | 评论(0) 2009-11-02 10:49 该日志已被收录

         连日来,长江大学“抢救落水少年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的事迹一直在全省乃至全国传诵。人们在为英雄见义勇为的壮举而感动和敬佩的时候,也为英雄出事时上百人围观,跪求渔船救人被拒绝而悲哀和愤怒。


  见义勇为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所倡导的美德,我们对英雄群体事迹进行大力宣传,也是为了弘扬他们见义勇为的精神。但是,仅仅靠宣传他们的英雄事迹,通过道德感化来呼唤时下有所缺失的见义勇为精神,这恐怕是远远不够的,相关的制度跟进也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要在国家公职人员中用制度来提倡见义勇为,制止见义不为行为。据媒体透露,事发后消防队第一个到现场,但说身上没潜水衣等救援装备在江边打捞一会就上岸返回去了,而海事局的船去看了下就走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影响着普通百姓的价值取向,对公职人员的品行要求比平凡百姓要更高一些。因而,有必要在国家公职人员中推行见义勇为,对见而不为者,要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其次,要明确被救助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投桃报李”、“感恩戴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的道德现象,在这起事件中,两名被救少年及其家长最终站了出来,这给牺牲的英雄和社会公众安慰。但经常有被救助者“忘恩负义”,这让人寒心。有必要明确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承担相应的作证以及经济补偿责任。对不作证、作伪证,不承担经济赔偿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再次,要尽快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值得欣慰的是,陈及时、方招、何东旭三人的家庭都得到了奖励和捐助款,其家人未来都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见义勇为基金的有限,现实中的见义勇为者并不都是这么幸运。为此,国家应尽快建立见义勇为者国家补偿制度,确保每个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不再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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