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文章
|
|
我国反腐败机构体制改革设想
对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进行彻底整合,纵向垂直化、横向一体化,彻底改变目前这种“摊大饼”式的格局。尽快出台《反贪污贿赂法》或者《反腐败法》,出台和执行官员家庭财产定期申报公开制和金融实名制。 建立检察院反贪局和廉政公署两家反腐败执法机构负责和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 目前的纪检委、监察局的主要力量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合并到检察院反贪局,反贪局根据《反贪污贿赂法》或者《反腐败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行使侦查权、刑事拘留权、执行逮捕权。 检察院反贪局一律实行垂直领导,各县市区检察院反贪局、地市州检察院反贪局和省检察院反贪局都直接对本省检察院检察长负责,再往上统一接受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和最高检反贪总局的统一领导,不受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目前尤其要摆脱地方党委、政府的干预。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和最高检察院反贪总局统一领导全国各检察院反贪局。在省、市、县三级地方检察院,只由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反贪局的侦查、拘捕、羁押等进行司法监督,批捕处(科)对反贪局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进行审批,此外,检察院的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反贪局的工作进行干涉。所在检察院检委会只对反贪局在整个行使侦查权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不得对反贪局进行其它干预。 除接受所在检察院检委会和省检察长、最高检察院的监督外,反贪局还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但不需要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效法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组建廉政公署,作为独立的专门的反腐败执法机构。廉政公署比检察院反贪局更加独立,实行上下垂直领导和管理。廉政公署既是一个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在中央设立中央廉政公署,只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中央廉政公署负责人为署长,署长统一领导中央廉政公署的全部工作。设立2—6名副署长(不得超过6名),协助署长工作。设立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4名,常务委员6—15名,负责中央廉署日常工作。由署长、副署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廉署常务会议。在各省设立省廉政公署,负责人为廉署专员,设立2—4名副专员协助专员工作。在各市、县设立市廉政公署、县廉政公署,负责人为专员。 初期从纪委、监察局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廉政公署,然后逐步培养专门的反腐败执法人才,充实各级廉署。
廉政公署享有独立的侦查权、拘留权、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权、审查起诉权和公诉权。 各级各部门官员必须定期向检察院反贪局和廉政公署如实申报自己和家属的财产,并由反贪局和廉署向全社会公布,任何人不得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官员每三个月、每半年或者每年申报一次家庭财产,一般每季度或者每半年申报一次。 检察院反贪局和廉政公署相互监督、彼此制衡。只有检察院、人大、审计机关有权监督廉政公署,其它任何机关部门和个人无权对廉署行使制度化的监督权。
检察院反贪局和廉政公署的人事、财务、物资完全摆脱地方党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由中央统一安排、调配、划拨,经费和物资装备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在中央设立由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三家组成的中央司法财政委员会(与财政部相互独立),负责对全国法院、检察院及其反贪局、刑警局、司法行政机关、廉政公署的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和物资装备。警检法司等四家司法机关和廉署的财务全部由中央司法财政委员会统一负责和下拨。由审计署对中央司法财政委员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独立,垂直领导。审计署划归全国人大,只接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同级或者下级任何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国有集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署署长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省、市、县设审计局,只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干涉。 这样,就由检察院反贪局和廉政公署两家相对独立的反腐败执法机构进行专门的反腐败监察和执法工作。纪检委和监察局保留,但是纪委只作为中共内部的纪律检查监督机构,监察局只作为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监察机构,没有执法权。纪委和监察局发现的腐败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检察院反贪局或者廉政公署立案侦查。
|
![]() | 登录后,您就出现在这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