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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创新的建议
类别:政协提案 | 浏览(1524) | 评论(3) 2008-03-28 16:28

关于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创新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    郭松海

2003年国务院发出《通知》中,提出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20052006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八条》、《国六条》,.这轮房地产调控历时长,范围广,使用政策力度大;包括发改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几个部委,联手开展了对房地产市场的专项整治;然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效果并不理想,部分大城市房价仍在快速增长,市场秩序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好转,房屋、土地隐形市场中税费仍在大量流失;房地产调控的失灵,最大问题在于调控体制的本身。

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应独立行使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监督的三部分职能相互交叉或者混为一体,行政上存在着多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部门利益不一,导致政策难以贯彻执行;而作为重要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往往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与权力寻租,制约了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以致出现“中央热、地方冷”,“上不推、下不动”的尴尬局面。因此,只有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创新,才能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切实有效地监管。为此建议:

1.从机构框架上,重塑房地产市场监督体制

2006年国土资源部通过构建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地派驻了9个国家土地监察局,对相应的地区行使土地监察职能,并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直接向中央负责,以弥补省级与中央之间管理的漏洞,这就为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监管机构提供了基础。在房地产市场中,土地与房屋是有机统一的,地随走,随地迁,两者是无法分离的。因此,可以将国家土地监察局,扩大为房地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土地监察局基础上,相应地设立9个地区房地产监管会,使其具有地产监察管理和房产监察管理的综合职能。也就是说,它应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的建立将代表中央,弥补多部门管理、多部门监督的缺陷;实行房地产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统一的机构房地产监管会,实行对大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的监管,并从立法、执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建立健全机构的职能。

2.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督法律体系

除了当前实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外,还应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法规法律,完善房地产市场法律体系。要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制定监管政策及政策实施程序,明确处罚对象和处罚办法;要制定《房地产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房地产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等。

3.房地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能

通过立法,明确中央事权、地方事权的行使权限。国家房地产监督机构是为了保证中央职权的有效实施而成立。国务院应直接授权房地产监委会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样使得土地督察职责能够更好地履行,只有后续房地产开发的督察,才能更准确地监督前段土地供应、使用情况;只有督察房屋的隐性市场才能更好地监督土地市场的违法情况,进而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国家房地产监督机构,还要会同地方政府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对房地产市场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给予严肃查处;在整顿市场秩序的同时,还要配合纪检部门,督查房地产市场中的大量寻租和腐败行为。机构还要检察部分大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及其落实情况,在各地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廉租房用地不应低于全年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与此同时,在此基础上,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及廉租房制度的建设要达到要求;对住房保障的基本目标不到位的,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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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2008-04-26 12:23
我是山经大二的学生,所学的专业就是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现在对这个专业的未来并不是很清晰,关于考研还是就业也很迷茫,可否给一些建议呢?
 
2.
2009-01-18 12:16
收回央企贪官违规多占的福利房


收回央企贪官违规多占的福利房,1994年就住福利房300多平米(原中国汽车贸易华北公司的周万韬、刁建申,住海淀恩济花园,每人300多平米。李自然、芦学海,入住西直门桃园,每人近300平米)该公司绝大多数干部都分到2套至4套福利房。
 
3.
2009-03-08 14:11
连基本的经济学常识都不具备,象你这样狗P不通的专家还是少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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