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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理依情地处置好“小产权房”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 郭松海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开发商或当地村集体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这个小产权房的灰色市场,多位于城乡结合部,由于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因而成本低,价格低。但是,由于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扩散效应,使得土地的区位优势和地租极大显化,销售中仍然存在很大利润,这种利润诱惑,使得当前城郊农村房地产的违规开发势头猛烈,难以阻止。而对于市场购买主体,因城内房价过高,住房保障缺失,远超过普通百姓的承受能力,使得购房者趋之若鹜;买套廉价的住房得以安身,即使承担很大风险,也再所不辞。而对于市场监管主体,因长期以来管理体制不顺,行业管理办法和标准不统一,留下许多执法施政的空挡;使得主管理部门难以作为或不作为,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在这多种因素作用下,“小产权房”市场的规模发展越来越大。据千万家监测数据显示,小产权房已达到现存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330亿平方米的20%以上,其中仅涉及到村镇住宅的,大约50多亿平方米;①仅北京一地,小产权房总量占到了市场在售楼盘总量的1.5—2成;②深圳这类住房占的比重,高达40%- 50%。③ 小产权房,是在我国城镇化迅速发展,而集体土地法规体系又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其原因错综复杂,其违法情节也千差万别;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它是一场体制、政策和民生的艰难博弈,必须依法依理依情地处置好“小产权房”问题,任何一刀切的解决办法,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现实的,甚至是极其危险的。为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和造成资源浪费,小产权房的处理,必须在真正理解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各种情况,采取十分审慎做法,全面、综合地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完成。为此建议: 一、严肃查处占用耕地建起的违法住宅开发项目。18亿耕地这根底线不能破,对开发商占用耕地参与“小产权房”开发获利的,政府要没收、罚款。 “小产权房” 违规开发严重的地方,往往又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权力人有着某些利害关系,也与主管部门执法不及时、不严格相关,或涉及到腐败问题。因此,应实行问责制,追究违法违规开发地方各级领导的法律责任与违纪责任,给予与责任相一致的处罚。今后,面对新的土地违法形式,应该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并增加“破坏土地资源罪”这样的法律条款;对情节严重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购买村民住宅的客户应追缴非法收益,并作出应有的经济处罚,以维护法律和政策的尊严。对占用耕地在建的“小产权房”该拆的拆,该停的停! 二、对在农村原建设用地上开发的住房,经合法程序,可将其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对大量此类住房拆毁,社会成本高,造成资源巨大浪费;经合法程序,可将其转为保障性住房,扩大城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市场供应,还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 在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的,多是城市里买不起高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居民;对此,可核准身份,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从而获得国家房屋产权证。10年前,北京曾进行过小产权房诉查工作,一个代表性事件是,温泉花园等十余个小产权小区被列为违法项目,后经上述办法处理,这些项目基本都已转为合法产权;其关键点是,政府如何能够出台相关政策,与利民为民原则更好的融合。 三、对在农村原建设用地上已开发出售的商品房,补办手续,予以合法化。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强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例如,北京的画家村宋庄镇目前中心区占地面积 四、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提供法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 ①武建东 ,《城乡规划法》将小产权房送到改革热点的顶端,东方早报 , ② “小产权”占在售住宅近两成,新京报, ③央视:深圳近半房屋为小产权房,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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