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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理依情地处置好“小产权房”问题
类别:政协提案 | 浏览(1330) | 评论(1) 2008-03-26 14:58

依法依理依情地处置好“小产权房”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    郭松海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开发商或当地村集体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这个小产权房的灰色市场,多位于城乡结合部,由于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因而成本低,价格低。但是,由于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扩散效应,使得土地的区位优势和地租极大显化,销售中仍然存在很大利润,这种利润诱惑,使得当前城郊农村房地产的违规开发势头猛烈,难以阻止。而对于市场购买主体,因城内房价过高,住房保障缺失,远超过普通百姓的承受能力,使得购房者趋之若鹜;买套廉价的住房得以安身,即使承担很大风险,也再所不辞。而对于市场监管主体,因长期以来管理体制不顺,行业管理办法和标准不统一,留下许多执法施政的空挡;使得主管理部门难以作为或不作为,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在这多种因素作用下,小产权房市场的规模发展越来越大。据千万家监测数据显示,小产权房已达到现存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330亿平方米的20%以上,其中仅涉及到村镇住宅的,大约50多亿平方米;仅北京一地,小产权房总量占到了市场在售楼盘总量的1.5—2成;深圳这类住房占的比重,高达40%- 50%

小产权房,是在我国城镇化迅速发展,而集体土地法规体系又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其原因错综复杂,其违法情节也千差万别;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它是一场体制、政策和民生的艰难博弈,必须依法依理依情地处置好“小产权房”问题,任何一刀切的解决办法,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现实的,甚至是极其危险的。为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和造成资源浪费,小产权房的处理,必须在真正理解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各种情况,采取十分审慎做法,全面、综合地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完成。为此建议:

一、严肃查处占用耕地建起的违法住宅开发项目。18亿耕地这根底线不能破,对开发商占用耕地参与“小产权房”开发获利的,政府要没收、罚款。 “小产权房” 违规开发严重的地方,往往又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权力人有着某些利害关系,也与主管部门执法不及时、不严格相关,或涉及到腐败问题。因此,应实行问责制,追究违法违规开发地方各级领导的法律责任与违纪责任,给予与责任相一致的处罚。今后,面对新的土地违法形式,应该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并增加“破坏土地资源罪”这样的法律条款;对情节严重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购买村民住宅的客户应追缴非法收益,并作出应有的经济处罚,以维护法律和政策的尊严。占用耕地在建的“小产权房”该拆的拆,该停的停!

二、对在农村原建设用地上开发的住房,经合法程序,可将其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对大量此类住房拆毁,社会成本高,造成资源巨大浪费;经合法程序,可将其转为保障性住房,扩大城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市场供应,还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 在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的,多是城市里买不起高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居民;对此,可核准身份,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从而获得国家房屋产权证。10年前,北京曾进行过小产权房诉查工作,一个代表性事件是,温泉花园等十余个小产权小区被列为违法项目,后经上述办法处理,这些项目基本都已转为合法产权;其关键点是,政府如何能够出台相关政策,与利民为民原则更好的融合。

三、对在农村原建设用地上已开发出售的商品房,补办手续,予以合法化。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强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例如,北京的画家村宋庄镇目前中心区占地面积511.65公顷,其中村镇建设用地480.69公顷依上法规,可以通过宋庄镇创意产业园的规划,分项目、分区域地采用兼并等并购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实现合法化与此同时,画家在此长期定居谋生,可向当地村镇申请农村户口,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标准向集体交纳了宅基地使用费,即赋予土地使用权;从而保证房屋与土地权属的统一,发放农村房产证;以使这些著名的“农民”画家安居下来,开拓艺术事业的美好未来。

    四、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提供法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11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与此相对应,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及其管理,也应突破城乡壁垒;这着重体现在国务院〔2004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决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因此,为配合《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应依据《宪法》的原则,总结广东、成都、重庆、上海等地的试点经验,逐步建立起集体所有土地完整的法规体系;当前,国务院应出台与《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政令或行政通知,为处置“小产权房”所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法制保障。

武建东 ,《城乡规划法》将小产权房送到改革热点的顶端,东方早报 ,20071225

“小产权”占在售住宅近两成,新京报,2007-3-22

央视:深圳近半房屋为小产权房,南方都市报,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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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2008-12-04 12:47
小产权的解决办法就是补交土地出让金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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