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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市场呼唤老年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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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2%,老年保障已成为老百姓普遍关心的话题,它保障了每个公民终身的基本生活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的职责。但是,现实和这一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养老多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它给子女上班族增加了生存压力,也使家庭养老功能削弱;同时独居老人、空巢老人也在增多,一些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较为困窘;因而,除了家庭养老保障,还要有社会保障。这其中兴建老年公寓,即是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我国城市老年公寓的有效需求不断增强,其中老年公寓会越来越多成为老年人的首选。但是,目前我国老年公寓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老年公寓建设供不应求,数目少、规模小;二是政府对老年人的住宅建设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老年公寓和养老机构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不善;三是在部分企事业单位所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不高的同时,民间资本介入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困难。针对上述老年公寓存在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
1、政府为老年公寓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老年公寓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以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为好。建设老年公寓要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根据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制定发展社区养老保障体系规划,制定和完善老年公寓住房的发展目标,将老年公寓住房的布局、数量、规模、设计以及住房产权、体制改革等方面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之中,并提出适合我国市场需求的阶段性目标和计划,以保证老年人对住房的需求,并对于那些现有设施和条件差的老年住房,及时改善,确保老年公寓住宅的持续、健康发展。
2、解决好老年公寓的融资问题。首先,建设老年公寓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要将老年公寓的建设部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定期对老年公寓给予专项财政拨款;在土地和税费等方面要实行优惠政策。其次,应坚持社会事业由社会办的原则,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开发商来兴建和管理老年公寓,以及慈善机构募捐款额,社会团体的互助金和个人捐助等。再是,在个人筹措资金方面,老年公寓有租售方式不同,可以由老人的旧房置换、返本销售入住等进行资金运转。许多老年人已有住宅产权,可通过住房二级市场,使这部分住宅上市变现,再购置或租用适合自己的老年公寓住房。银行还可以从老年人的需求和特点出发,制定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如反抵押贷款购房。
3、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福利性养老事业和老年公寓建设。为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养老产业,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应制定 “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优惠政策,使民办建立的福利机构运行成本减少,促进社会福利市场化的进程。兴办福利机构和老年公寓建设,虽有创业阶段利润率低、成本回收慢等特点,但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就有赢利实体作为依托,可以使它的实体从中得以更好地发展。温州市出台了相关政策,采取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倡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民办福利机构已占城镇福利机构床位总数的80%。这种敬老院和老年公寓的出现,使国有福利院、敬老院受到了冲击,通过引入市场化的竞争,迫使他们转变机制,在设施建设和服务上下功夫,使社会福利事业越办越好。
4、制订福利性养老机构和老年公寓的建筑与环境标准,规范养老公寓市场的发展。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制订建筑和环境标准审批项目,实现质量控制;同时,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标准,在养老机构和服务管理上推行评估体系的实行,建立质量标准,实行评估审核,奖励符合质量标准的机构,监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机构改进工作;对最终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机构和服务,取消资格,或吊销执照。
5.建立和完善老年住房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解决好老年人住房问题的保障条件。日本为推进老年人住宅的发展和居住环境无障碍化,1994年实行了《中心建筑法》;2000年起公布实行了《无障碍交通法》以及《老年人居住法》等。韩国有《老年福利法》、《住宅建设促进法》。为了推进老年住房的发展,我国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人住房的法律和法规,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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