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孩子,可以说是天下父母的天性。绝大多数父母为了这份爱付出了许多:让很小的孩子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是出于对孩子的爱;花很多钱、每天走很远的路让孩子上“好学校”是出于对孩子的爱;辅导孩子学习、给孩子请家教、陪着孩子做功课是出于对孩子的爱;对孩子百般呵护、替孩子做事、千叮宁万嘱咐是出于对孩子的爱;恨铁不成钢,跟孩子发脾气、动怒、动粗也可以说是“打是疼骂是爱”…… 许多父母认为自己为孩子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那么,孩子们整天在父母之“爱”的包围之中,他们能感受得到这份爱吗?父母的要求、父母的行为能够得到孩子们的认同吗?孩子们是什么感受呢?
我们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在一所小学300多个学生中做调查,六成以上的孩子说:“我感到疲劳”(63.2%)、“我感觉睡眠不够”(61.6%),五成以上的孩子说“家长唠叨让我心烦”(50.5%),四成以上的孩子说“我感到心理上有压力”(41.3%)、“我感到在家里不自由”(40.3%)“我觉得大人不尊重我”(40.1%)有的家长说“我把心都快掏出来了,孩子就是不领情”;有的说“自己能做的都做了,心都操碎了,可是孩子就是不见起色”;也有的说“我都是为了他好,可他就是老跟我顶牛对着干,我说东他偏往西”……为什么会这样呢?
孩子们说“我想做的事家长不让我做”(68.3%);“决定我的事家长不听我的意见”(53.2%);“在学习上我已经努力了,家长还是不满意”(53.8%)“家长不站在我的角度考虑问题”(46.8%);“家长训斥我”(65.9%);“家长打我”(45.7%)……
在孩子们的表述中我们看到了什么呢?家长总是习惯于自作主张,习惯于以自己的意志去左右孩子,习惯于凌驾孩子之上。在一些家长的潜意识中“我这样做是为了你好,你得听我的”。这样“爱孩子”,是把自己放在了与孩子对立的位置上了,把孩子当作了自己的附庸,而忽视了孩子自身的生存、发展规律和需求,孩子体会不到“爱”应该带给他的快乐和温馨,也没有在这样的“爱”之中获得积极的发展——这是以家长为本的教育观,没有把孩子当作一个权利的主体。
站在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立场上认识孩子,有这样几个基本点:孩子是人,是一个生命体——他们享有生存的权利;孩子是发展中的人,儿童阶段是不可能省略或跳跃的阶段——他们享有发展的权利;孩子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是特殊的权利主体——他们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孩子是独立的人,不是成年人的附庸和实现自身理想的工具——他们享有参与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权利有几十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所体现的是与传统的儿童观有着根本区别的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就是把孩子看作是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父母真的爱自己的孩子,就要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这是家庭教育之本。如果无视孩子的权利,无论在哪一点上失误了,都是给孩子的成长帮倒忙,好心好意反而会害了孩子。也就是说,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才能把爱孩子的劲使到点子上。
最后,援引这样一段对爱的阐述与大家分享:“这个世界上,所有的爱都以聚合为最终目的,只有一种爱以分离为目的,那就是父母对孩子的爱。父母成功的爱,就是让孩子尽早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从你的生命中分离出去,以他独立的人格,面对他的世界。”
(作者: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