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之痛
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之痛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列举了政府及其部门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等五类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50% 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2009年10月26日《大众日报》)
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今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也说:“就业不仅关系一个人的生计,而且关系一个人的尊严。”这样朴实无华一句话,说出了多少人的心声,激起了多少人的共鸣。
就业困难人员只所以难就业、难就“好”业,主要是因为其知识水平、身体健康程度达不到高效率劳动、高经济回报的要求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否认,每一个企业家都对自己的员工都希望其能承担更多的任务,拿最少的工资收入创造最大的效益。
对此,我们不应简单粗暴的用“唯利是图”等字眼来评价企业家的这种行为。在世界交流融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产品竞争力更多地体现在背后所凝结的科技含量,企业竞争力更多地表现为对产业发展方向的快速适应程度。这一切,都需要有较高知识储备、较强执行力的企业员工来实现、来完成。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在管理中推行“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十分注重企业高素质员工的遴选、培养和引进。
然而,企业这种追逐优秀人才的“以人为本”,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追求社会公平、和谐的“以人为本”。后者是一个更高层面、更深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就是尊重每一个人的公平权利,运用社会公共资源,扶贫济弱,实现社会大同。
面对企业家立足自身发展所形成的优胜劣汰的择人思路,政府不应该也没有权利去作出硬性改变。然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不考虑、不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在实施好加强科学知识培训、提高困难群体就业能力这一长期战略的同时,从自身做起,在政府部门开发、设置部分技术要求、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的公益性岗位,可以说是一个适当的、负责任的选择。
诚然,面对庞大的困难群体就业需求,在政府部门设置公益性岗位,在数量上来说只是杯水车薪,然而,这种政府行为的示范性、带动性作用是巨大的。“其身正,虽令不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只要各地政府真正一以贯之地做好这一点,就会引导全社会形成一个关心、支持困难群体就业的良好环境,从根本上解决困难群体受歧视、受排挤的问题。
同时,要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之痛,也绝不可放松对企业的工作。必须加强优惠政策的引导功能,让更多的企业自觉、自愿的加入到服务困难群体就业的队伍中来。现阶段,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行国有企业公益性岗位制度,强调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笔者以为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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